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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,赔偿请求人李**与李*某产生买卖麸皮纠纷,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,却因采取了非法拘禁迫其还钱的违法手段,触犯刑法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其犯罪所得13万元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。1997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”。1996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亦规定:“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”。本案中,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将该13万元返还
案由:行政侵权赔偿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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